原告:杭州启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堡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艳,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伯常青,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在审理原告杭州启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伯常青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立案时案由)一案中,原、被告均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并不涉及“清关费”和“船费”,双方之间并无海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为购买肉类产品而向被告支付的相关款项,本案并无海事海商因素,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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