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泛程华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60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洋,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CARGOPLANINTERNATIONALSDN.BHD.)。住所地: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巴生县嘉兰巴图恩嘉大街7号42020-3-2地块3楼[LOT42020-3-2(3RDFLOOR),WISMAWCCBAYU,JALANBATUUNJUR7,TAMANBAYUPERDANA,KLANGSELANGOR,MALAYSIA]。
被告:上海凯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1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泛程华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CARGOPLANINTERNATIONALSDN.BHD.)、被告上海凯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3年5月24日,原告以考虑诉讼成本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泛程华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CARGOPLANINTERNATIONALSDN.BHD.)、被告上海凯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07元,由原告福建泛程华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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