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黄浦区艾蓓儿英语培训学校管理人,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负责人:王洪臣,该学校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男,该学校管理人成员。
被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2楼。
负责人:朱以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黄浦区艾蓓儿英语培训学校管理人与被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黄浦区艾蓓儿英语培训学校管理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黄浦区艾蓓儿英语培训学校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黄浦区艾蓓儿英语培训学校管理人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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